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 (三)注册申请资料虚假的; (四)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注册申请资料内容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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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