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对于拟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技术审评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请资料。技术审评机构结合申请人的异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反馈申请人。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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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