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请资料可能虚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评审批。经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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