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二节 临床评价

第四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暂停或者终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申办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