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二节 临床评价

第三十八条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通过对符合预期用途的临床样本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相关指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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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