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二节 临床评价

第三十七条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 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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