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一节 产品研制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