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一节 产品研制

第三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过程中确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及方法应当与产品预期使用条件、目的相适应,研究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要时,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统计学分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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