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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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