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 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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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