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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