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