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海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采取自我评价、申请人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实行满意度评价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