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