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五节 期限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