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