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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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