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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