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