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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