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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