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