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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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