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