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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