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