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海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不服海关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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