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九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九十八条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第九十八条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