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