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航行通告
第八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一)机场或者跑道的设立、关闭或者运行重要变化; (二)机场、航空情报、空中交通、通信、气象、搜寻救援等航空服务的设立、撤消或者运行的重要变化; (三)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服务的设置、撤消及工作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服务的中断或者恢复、频率的更改、服务时间的变化、识别信号的变化、方向性助航设施的方向调整、设施位置的改变、总发射功率50%以上的增减、广播时间或者内容的变化,以及任何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发生异常或者不可靠的情况; (四)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撤消或者重要变动; (五)机场灯光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或者恢复; (六)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设立,撤消或者重要变化; (七)机动区内重大缺陷或者运行障碍的出现或者清除; (八)燃油、滑油和氧气供应的限制和改变; (九)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改变; (十)标志空中航行重要障碍物的危险灯标的设置、撤消和恢复; (十一)有关规定中出现更改或者变化而且需要立即执行的; (十二)未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障碍物、军事活动、航空表演、航空竞赛、大型跳伞活动、无线电频率干扰、航天活动、烟花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的出现; (十三)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和跑道升降带内影响空中航行的障碍物的设置、移除或者变动; (十四)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设立或者中止,包括生效和停止时间及使用状况的变化; (十五)存在拦截可能并且需要在VHF紧急频率121.5MHz长守的区域、航路或航段的设立或者中止; (十六)地名代码的分配、取消或者更改; (十七)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常规保障水平的重要变动。只有涉及改变保障等级时,方可签发航行通告,并说明变化的等级; (十八)活动区内因雪、雪浆、冰和积水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消除或者重要变化; (十九)由于发生流行病而需要更改防疫注射和检疫要求; (二十)太阳宇宙射线预报; (二十一)火山活动有关的动态重要变化,火山爆发的地点、日期和时间,火山灰云的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以及可能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或者航段; (二十二)在核子或者化学活动中,向大气层释放辐射物质或者有毒物质的事发地点、日期、时间,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航段以及活动方向; (二十三)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的实施以及由此受到影响的空中航行的各种程序或者限制; (二十四)空中交通服务和有关支持服务中断或者部分中断所采取的短期紧急措施; (二十五)影响空中航行的冲突区,包括有关该冲突威胁的性质、范围和后果; (二十六)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其他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