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七节 航空资料通报
第八十三条
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形式公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公布(具体内容见本规则附件七),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报; (二)有关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 (三)有关技术、法律、行政性事务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或者通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七节 航空资料通报
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形式公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公布(具体内容见本规则附件七),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报; (二)有关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 (三)有关技术、法律、行政性事务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或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