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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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