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