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第五十四条需要对外提供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的资料,应当由民航局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