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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