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