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修订、更换和销毁。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用户,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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