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情报基本服务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效日期应当从共同生效日期表中挑选; (二)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进行更改,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28天; (三)至少在生效日期前42天颁发; (四)以纸张印刷形式颁发的,应当标注“AIRAC”。 共同生效日期无资料颁发的,应当在该生效日期的前一个周期内,以航行通告或者其他适宜的方式,颁发“无资料”通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