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