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八条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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