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编辑修订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签发航行通告。《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应作为正式记录存档备查。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详细、准确地填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必要时,应当增加附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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