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编辑修订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签发航行通告。《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应作为正式记录存档备查。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详细、准确地填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必要时,应当增加附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编辑修订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签发航行通告。《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应作为正式记录存档备查。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详细、准确地填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必要时,应当增加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