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四条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与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持直接的、固定的联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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