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三条
下列有关业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者撤消; 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 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者撤消; 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行的活动; 航路的关闭、开放; 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 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 主要临近机场; 噪声限制规定和减噪程序; 机场地面运行规定; 飞行限制和警告。 (二)航务管理部门: 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三)通信导航监视部门: 通信导航监视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机场或者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 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者改变。 (四)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 机场地勤服务和设施; 机场服务单位工作时间; 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布局、数量、物理特性及其变化;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者运行限制; 直升机着陆区域; 目视导航设施、机场助航灯光系统、风向标的设置及其主要部分的改变、中断和恢复、撤消; 跑道、滑行道、机坪、飞机等待位置等道面标志和障碍物位置标志的设置、改变或者撤消; 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起飞、爬升、进近、着陆、复飞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者变动,障碍灯或者危险灯标设置、中断和恢复; 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及其影响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使用的,其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保障等级及其重要变动; 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情通告的情报; 扫雪计划,扫雪设备和顺序; 鸟群活动。 (五)机场油料供应部门: 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六)气象服务机构: 气象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机场气象特征和气候资料; 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程序的建立、更改或者撤消。 (七)国际运输管理部门: 简化手续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国际运输规定; 海关、出入境有关规定; 卫生检疫的规定。 (八)航行收费管理部门: 国际飞行的收费规定。 (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