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第二十九条承担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民航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二)具有民航局认可的教材; (三)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