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承担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民航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二)具有民航局认可的教材; (三)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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