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第二十八条航空情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航空情报人员的专业培训,航空情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航空情报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