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在便于机组接受航空情报服务的位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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