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90分钟的时间内提供航空情报服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安排航空情报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值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90分钟的时间内提供航空情报服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安排航空情报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值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