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机场及与本机场有关业务单位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二)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 (三)组织实施本机场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四)负责本单位及本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航空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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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