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机场及与本机场有关业务单位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二)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 (三)组织实施本机场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四)负责本单位及本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航空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机场及与本机场有关业务单位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二)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 (三)组织实施本机场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四)负责本单位及本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航空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和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