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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