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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