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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