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