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