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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