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九章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在本辖区内指定一个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系统作为本地区异地备份系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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