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百零七条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二节 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
第一百零七条
收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二节 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
收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